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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监管函特别关注公司对合资企业和合作伙伴的其他应收款的审查程序和披露义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函,经调查,贵公司在2015年至2020年期间向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以外或持股不超过50%的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了财务援助,但未履行相关的审查程序和披露义务。在此期间,贵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营运资金。2020年5月15日,贵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部分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股东投资并按股权比例提取控股子公司盈余资金的议案》。这一操作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许多规定。

阳光城回应深交所:对合联营项目投入并非资金拆解、占用上市资金

阳光城回应称,信中有关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以外或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的财务援助是指以下两种情况:案例1。合资/合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股权比例提供股东投入;

场景二: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按照股权比例分配被合并项目公司的剩余资金,合伙人作为股东也享有按照股权比例分配剩余资金的权利。虽然上述情况在会计上计入其他应收款,但实质上是公司为开展房地产开发的主营业务,享受项目股东权益而进行的股权投资。在风险承担机制中,不为赚取固定收入提供资金是同样的份额和权利。上述资本流通也是房地产行业的商业惯例和一般合作模式,是房地产行业的普遍现象。

阳光城回应深交所:对合联营项目投入并非资金拆解、占用上市资金

据阳光城市称,自2015年以来,土地市场价格逐渐上涨。为了拓宽项目收购方式,扩大业务规模,控制市场风险,合作项目开发已经成为房地产行业的一种普遍趋势。为了顺应行业的发展,公司合作项目的比例逐渐增加,合作规模也相应扩大。根据行业惯例和合作协议,合作开发时,所有合作方将同意投入项目开发资金,并享有按股权比例分配资金的权利。

阳光城回应深交所:对合联营项目投入并非资金拆解、占用上市资金

同时,由于房地产行业是资本密集型行业,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项目开发一般是以注册资本投资(投资规模一般相对较小)和股东贷款投资(即交易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的。当公司按照股权比例以其他应收款的形式向合资/合资项目提供股东投资时,将产生公司对合资/合资项目的其他应收款(监管函情况1);当合并项目产生销售回报或其他盈余资金时,合作伙伴可以按照与公司相同的比例转移资金,并形成公司对合作伙伴的其他应收款(监管函中的情况2)。

阳光城回应深交所:对合联营项目投入并非资金拆解、占用上市资金

综上所述,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按照股权比例提供股东对合资/合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并与同等比例的合伙人分配合并开发项目的剩余资金,是正常的经营行为,是公司扩大规模、加强经营的必要途径,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扩大经营规模,这与以赚取固定收益为目的的财务援助有本质区别。

阳光城回应深交所:对合联营项目投入并非资金拆解、占用上市资金

阳光城认为,向股东提供与股权成比例的合资/合资项目投资,并向合作伙伴分配与合并项目成比例的盈余资金,是公司房地产开发的主要业务操作,本质上是与项目权益挂钩,不是为了获取固定收益而借入资金,也不是不公平地占用上市公司的营运资金。因此,本公司认为,该等资金的转移不属于《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金融援助的定义范围。因此,上述交易不被视为财政援助,而仅在半年度报告和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中作为项目投入披露。该附注还披露了其他应收款的主要细节,但未能按照财政援助的要求履行审查程序。

阳光城回应深交所:对合联营项目投入并非资金拆解、占用上市资金

针对信中提出的有关这些事项的审查程序和披露义务的问题,公司今年采取了补充相关合规程序的措施,阳光城分别召开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

来源:39科技网

标题:阳光城回应深交所:对合联营项目投入并非资金拆解、占用上市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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