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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阳光城市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函,其中指出:“经调查,贵公司在2015年至2020年期间,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以外或持股不超过50%的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了财务援助,但未履行相关审查程序和披露义务。在此期间,贵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营运资金。2020年5月15日,贵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部分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股东投资并按股权比例提取控股子公司盈余资金的议案》。

阳光城回应深交所:将建立有效的财务资助资金调拨审批机制

29日上午,阳光城就相关问题作出回应,称信中涉及的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外或持股不超过50%的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了资金援助,指以下两种情况:

场景1。按股权比例提供股东对合资/合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

场景二: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按照股权比例分配被合并项目公司的剩余资金,合伙人作为股东也享有按照股权比例分配剩余资金的权利。虽然上述情况在会计上计入其他应收款,但实质上是公司为开展房地产开发的主营业务,享受项目股东权益而进行的股权投资。在风险承担机制中,不为赚取固定收入提供资金是同样的份额和权利。上述资本流通也是房地产行业的商业惯例和一般合作模式,是房地产行业的普遍现象。

阳光城回应深交所:将建立有效的财务资助资金调拨审批机制

同时,由于房地产行业是资本密集型行业,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项目开发一般是以注册资本投资(投资规模一般相对较小)和股东贷款投资(即交易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的。当公司按照股权比例以其他应收款的形式向合资/合资项目提供股东投资时,将产生公司对合资/合资项目的其他应收款(监管函情况1);

阳光城回应深交所:将建立有效的财务资助资金调拨审批机制

当合并项目产生销售回报或其他盈余资金时,合作伙伴可以按照与公司相同的比例转移资金,并形成公司对合作伙伴的其他应收款(监管函中的情况2)。

综上所述,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按照股权比例提供股东对合资/合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并与同等比例的合伙人分配合并开发项目的剩余资金,是正常的经营行为,是公司扩大规模、加强经营的必要途径,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扩大经营规模,这与以赚取固定收益为目的的财务援助有本质区别。

阳光城回应深交所:将建立有效的财务资助资金调拨审批机制

此前,从业务本质上看,本公司认为向合资/合资项目提供股东按股权比例的投资,并与合作伙伴按合并项目比例分配盈余资金是本公司房地产开发的主要业务操作,其本质上与项目权益相关联,不是为了获取固定收益而借入资金,也不是不公平地占用上市公司的营运资金。

阳光城回应深交所:将建立有效的财务资助资金调拨审批机制

因此,本公司认为,这些资本流动不属于《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金融援助的定义范围,因此上述交易不视为金融援助,仅在半年度报告和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中作为项目投入披露。附注还披露了其他应收款的主要细节,但未能按照财政援助的要求履行审查程序。

阳光城回应深交所:将建立有效的财务资助资金调拨审批机制

在后续工作中,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集团内部资金援助资金分配审批机制,及时获取项目股东投资和盈余资金分配计划,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合资/合资项目股权投资和盈余资金分配的审核程序和披露义务,充分保证公司经营的合法合规性。

来源:39科技网

标题:阳光城回应深交所:将建立有效的财务资助资金调拨审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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