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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阳光城市股份有限公司宣布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未履行相关审查程序和披露义务的监管函。

根据监管函,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实,阳光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以外或持股不超过50%的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了财务援助,但未履行相关审查程序和披露义务。

在此期间,阳光城利用闲置的募集资金补充营运资金。2020年5月15日,阳光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向部分房地产项目公司提供股东投资并按股权比例提取控股子公司盈余资金的议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表示,阳光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希望阳光城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规定,确保相关审核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得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履行,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阳光城因未披露财务资助表外项目等原因获深交所监管函

有业内人士指出,上市公司与参与公司之间的其他应收款,实质上是公司为开展房地产开发主营业务,享受房地产开发项目权益而进行的股权投资。在风险承担机制中,它们是同股同权,不是为了赚取固定收入或提供临时帮助,因此它们明显不同于单纯向外界提供资金和委托贷款等借贷行为。

阳光城因未披露财务资助表外项目等原因获深交所监管函

同时,由于同股同权的风险承担机制,此类投资交易是公平的主营业务交易,上市公司不存在不公平占用运营资金的情况。

来源:39科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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