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
规则一?为支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本办法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利用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自住住房。
职工可以用公积金贷款资金来支付购买、建造、改建和大修自住住房所需的贷款,这种贷款称为纯公积金贷款。
职工公积金贷款资金不足以满足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需要时,不足部分应向从事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称为组合贷款。
在本市使用商业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可以申请将部分或全部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这种贷款称为商业转公共贷款。
规则三?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包括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企业对社会贷款形式的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是公积金贷款的决策机构,负责确定最高贷款额度、制定公积金贷款政策、监督执行、批准公积金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第五条?公积金中心是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执行管委会下达的决策和其他任务,开展公积金贷款的日常业务,承担公积金贷款的风险。
公积金中心应当与银行、评估、担保、代理等受托专业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防范贷款风险,维护员工和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公积金贷款遵循风险可控、权利义务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按规定缴纳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
第八条?申请贷款的员工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信用良好;
(三)申请贷款时,预计公积金已按规定存入并持续履行存款义务;
(四)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产权所有者并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合同;
(五)员工家庭(由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组成,下同)收入来源稳定合法,无未清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累计使用不足2次,家庭债务总额月平均还款金额不超过规定范围;
(六)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公积金贷款应当以抵押担保,必要时可以采取担保或者其他担保方式。
第九条?申请人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原商业贷款已获原商业银行批准;
(二)购买的房屋已竣工而无产权证明的;
(3)所购房屋除为原商业贷款提供担保外,无其他权利限制;
(四)申请人或其配偶是房屋所有人;
(五)先还后贷的,原则上应在确认业务公开后的规定期限内完成提前还款手续,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六)采用贷对贷方式的,担保机构应当提供担保;
(7)如商业转公众贷款不能清偿原商业贷款,再抵押应取得原承包人同意,公积金贷款的抵押不得为第三级或以上;
(八)申请贷款的房屋为双层公寓的,双层公寓的两项房地产权利应当符合本条上述有关规定。
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公积金贷款的金额还应当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高于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2)按抵押比例计算的最大可贷金额:不高于抵押物价值的规定比例;
(3)按供入比计算的最高可贷金额:职工家庭收入以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基础确定,每月还款额不得高于职工家庭月收入的规定比例。
第11条?个人可贷金额按以下计算公式计算:
贷款金额=员工公积金账户余额×存款时间系数+收入调整系数×流动性调整系数。
贷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可贷金额应分别计算并累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贷金额可在计算公式计算的基础上上浮20%,但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限额,且不累计浮动金额:
(a)购买预制房屋。
(二)本市认定的人才特征。
(3)申请贷款时,估计公积金已连续五年没有提取。集合住宅和特色人才按照本市相关实施办法和配套规则进行认定。
第12条?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外,商业转公共贷款的可贷金额不得高于提前还款金额。
第十三条?公积金贷款的期限以年为基础,最短期限为1年,最长期限为30年,但不得超过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和抵押房屋土地使用终止期限后的5年。对于联合贷款,应确定较长的贷款期限。
第14条?公积金贷款的利率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15条?公积金贷款程序:
(1)应用。职工可以向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担保机构或代理机构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资料,配合贷款调查和审计。
购买房地产企业或担保机构等第三方机构担保的新商品房的员工,可在合同登记前申请贷款。否则,你应该在完成合同登记后申请贷款。
购买二手房的职工应在办理完房地产过户手续后申请贷款;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可以在办理房地产转让手续前申请贷款。
如果商业转账贷款采用先还后贷的方式,原则上应在商业转账确认后,员工在规定期限内提前还款后申请贷款;采用贷款转贷款方式的,由担保机构代理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二)初审。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担保机构或代理机构接受人员进行初审,并分别对贷款要素和要素的完整性、一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
(3)审批。公积金中心审查贷款风险。公积金中心贷款的审批时限为自收到完整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
(4)审查。受托银行应对公积金中心批准的贷款进行审核。受托银行对公积金中心发放贷款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公积金中心重新审核。中心经复核认为存在风险的,可以撤销贷款决定,并通知受委托银行和员工。
(5)签订合同。受托银行应在审核无误后与员工签订贷款合同。
(6)保证。受托银行和员工应根据贷款合同及时办理担保手续。
(七)借贷。受托银行使用公积金中心的业务系统登记公积金贷款的发放情况,并将公积金贷款资金以转账方式划入贷款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受托银行应在担保实施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八)备案。受托银行、担保机构和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做好贷款档案的移交、归档、保管、使用和销毁工作。受委托银行负责贷款档案的日常管理,公积金中心可以随时调用贷款档案,也可以同时建立贷款档案的备份。
(9)审计。公积金中心在公积金贷款活动期间和活动结束后进行抽查和监督,相关责任单位或部门应根据检查意见及时整改,当事人应予以配合。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如需对拟用于贷款的自住住房进行价值评估,贷款申请人应委托评估机构对住房进行评估,并承担评估费用。公积金中心应在无需贷款申请人提交的情况下从评估机构获得评估报告,并从评估价格、合同总价或工程造价中的较低者确定该房屋的价值。
第十七条?公积金中心应加强数据和信息共享,推进贷款业务电子化、自助化和自动化。
第十八条?当个人贷款利率达到85%时,公积金中心应发出预警;当个人贷款利率达到95%时,开始实施贷款等待,公积金中心宣布并接受员工的预申请。当资金足以支持贷款发放时,按照预申请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贷款合同示范文本由公积金中心监督。借款人如需变更借款合同,应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后,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如借款人、担保人、抵押物、贷款期限发生变化,公积金中心应对贷款风险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处置逾期贷款。处置后形成贷款损失的,应按规定报告坏账核销。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21条?借款人以欺诈手段获得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可根据贷款合同追究其责任,并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终止贷款合同,停止支付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二)告知本单位职工;
(三)按照规定纳入失信名单;
(四)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社会平台或本市媒体向公众曝光;
(五)自欺诈贷款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取消贷款资格。
有关单位或个人涉嫌伪造印章、证件、合同、发票等骗取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应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22条?存款单位未办理缓缴手续,或因死亡、退休或出国定居未注销公积金账户,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后连续12个月停止存入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应根据贷款合同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公积金中心查实房地产企业、销售机构和其他受委托单位限制、阻挠和拒绝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面试;
(二)责令办理;
(三)移交或通知房屋建设和房地产登记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四)告知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5)通知;
(六)按规定列入失信名单。
第24条?银行、担保机构、代理机构等受托专业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公积金中心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积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公积金贷款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公积金中心在履行公积金贷款管理职责过程中,如需调查取证,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陈述情况,提供相关书面材料或电子数据等。,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调查取证的,公积金中心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书面纠正函;
(二)告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上级主管部门和工作单位;
(3)通知;
(四)对依法经营的限制。
第七章?补充条款
第27条?本办法相关术语解释如下:
先还贷后贷款:申请企业对公贷款的员工在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将用自筹资金部分或全部偿还原商业贷款的余额。
贷款转贷款:申请公贷的员工可以通过申请公积金贷款来偿还部分或全部商业贷款余额。
双层公寓:相邻的房子有两个独立的房地产所有权证书,但一起使用。
最高贷款限额:管理委员会为所有已付款的员工设定的最高贷款限额,该限额在一定时间内统一且不变。
抵押比率:贷款金额与抵押品价值的比率。
供给收入比:每月还款额与家庭收入的比率。
缴存时间系数:员工正常缴存公积金的累计月数总和对应的制表系数。
收入调整系数:员工申请贷款时每月存款额对应的制表系数。
流动性调整系数:对应公积金流动性变化的列表系数。
个人贷款比率:公积金贷款余额与收款余额的比率。
第28条?贷款申请期间如遇政策调整,公积金中心将按照贷款审批时执行的政策执行。
第29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最高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制定,报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第八条第(二)项的信用状况、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公积金缴存期限、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范围、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抵押比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供款比例
第三十条?自愿存款人公积金贷款政策由公积金中心参照本办法制定,经管委会审批后另行发布。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它将于2020年3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
来源:39科技网
标题:东莞公积金新政:最长贷款期限30年、额度最高可上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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