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并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在供给对象和条件方面,文件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港澳居民的覆盖面,进一步明确了收购方的产权份额原则上不应低于50%,个人产权份额和政府产权份额不应分割。产权可以在五年后通过彩票转让。
据视点地产新媒体报道,在建设标准方面,修改稿提到,共有产权的住房主要是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中小型公寓。
根据修订草案,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的住房,并享受与购买商品房相同的公共服务,如结算和登记。对于已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家庭和个人,其家庭成员将不再享受城市住房保障政策,包括申请共有产权住房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就申请对象而言,修订草案将申请对象分为注册居民和新公民两类,并在原方案的基础上对申请条件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对港澳居民家庭和个人的覆盖面。
其中,本市户籍居民是指需要在本市进行户籍登记的家庭或个人,家庭成员及其本人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在5年内无房屋转移记录;或者户籍在村委会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并在本市未享受宅基地政策的可以购买。与原方案相比,对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要求进行了修改。
新市民群体是指常年在本市居住或工作、持有本市居住证、在本市购买社会保障5年以上、在本市有家庭成员且无自有住房的非居民家庭或个人,包括在广东工作和居住且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的港澳居民家庭或个人。
根据修订草案,此类房屋应由控股机构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参照同期、同区位、同质量的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确定。与原方案相比,该类住房普遍低于同期同地段普通商品房销售价格的说法进行了修改和删除。
为了进一步明确产权的划分,《修订草案》强调,收购方的产权份额为共有产权房屋销售价格与评估价格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为政府产权份额。收购人不得分割个人产权份额和增加政府产权份额。
此外,《修订草案》还提到,成功购买者在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时,可以参照商品房贷款的相关规定,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房地产登记部门应当按照共有财产抵押登记的规定及时受理抵押登记申请,以提高抵押登记的效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符合供应共享产权住房要求的,可以优先购买共享产权住房资格。共有产权住房的成功购买人需要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该机构不与收购方分担抵押债务。
来源:39科技网
标题:佛山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产权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覆盖港澳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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