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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郑州5月9日电(记者李贵刚)说:“这超出了社会公众的底线,在普通老百姓看来是无法理解和接受的。”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9日就该省“令人目眩”的误判事件发表了如下评论。

今年4月,河南陕西县法官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者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多万元”为重要依据,审判一起3人死亡、2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案件时,发生事故。 这个事件曝光后,该法官误判为“眼花缭乱”。 这是备受舆论关注的“令人目眩”误判。

【时讯】河南高院院长称眼花判错案法官系列错误系心黑

在9日举行的河南省法院“5.9”误审警告日(年“赵作海误审事件”发生后,河南法院将其释放日定为5月9日误审警告日)座谈会上,张立勇首次暴露了“眼花缭乱”事件

最终,“眼花缭乱”的误判事件被审理,原年轻被告人被判处3年6个月的徒刑,被受害者家属赔偿15万元。 “眼花缭乱”的法官也被交给司法机关调查。

河南在年“赵作海误案”发生后,“时建锋天价逃亡费事件”、“智障者吕天喜强盗事件”等相继发生。 张立勇认为这些错误事件的发生有共同的优势。 都是事实认定、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等刑事审判最基本的环节发生了严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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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个月刚发生的“眼花缭乱”误审事件,张立勇坦白,误审发生导致法院内部的监督制约机构严重失灵。 他说,这个事件在共同议院协商时,完全没有讨论被告人的量刑,协商笔录只有一半纸。 审判长、主管副院长在发行文件时也没有审查案件资料,没有履行关闭责任,只是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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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议院不协商,协商制度徒有其表。 审判长,院长考核不细,关闭不严。 审查委员会认为事件过度,讨论形式的审判管理只是摆设”张立勇,特别是“令人目眩”的主审法官水涛,将“可赔偿”曲解为“积极赔偿”,将“所有责任”写成“第一责任”,将“轻处罚”写成“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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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初,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颁布了《追究错误事件责任终身办法(试行)》。 第一,目的是比较法官对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错误案件的追究责任,避免发生错误案件。 “眼花缭乱”的错误,这种方法出台不久就发生了。

张立勇说,失误事件发生后的责任已经有了实施方法,下一步必须制定预防失误事件发生的方法。 (完)

来源:39科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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