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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济南9月14日电(赵海波,王汝堂)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89年12月26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1990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中关于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和选举的规定如下

【时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条文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础大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根据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各户派代表选举产生的居民的意见,各居民小组也可以选择代表2~3人选出。 居民委员会每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选择连任。

满18岁的本居住地区的居民,不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来源:39科技网

标题:【时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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