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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讯18日,韩晶股份宣布,韩晶实业及田汉先生已于2020年6月1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对韩晶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根据公告,本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披露的全资子公司股权出售公告中声明,交易对手北京京泰不是关联方,股权转让交易不构成关联方交易。2020年4月28日,本公司披露了《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及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还称北京京泰的大股东是本公司关联公司的员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北京京泰属于公司关联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根据关联交易补充审核程序。2020年1月14日,公司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不准确。

京汉股份: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存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被出具监管措施

公司董事会首次审议股权转让的决议是2020年1月10日,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是2020年2月4日。但是,通辽市韩晶区于1月10日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未经股东会批准,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存在程序性缺陷,公司在2020年1月14日的股权转让公告中未披露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情况,信息披露不完整。

京汉股份: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存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被出具监管措施

2020年4月29日,韩晶控股发出通辽项目转让函,韩晶控股保证“上述交易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如果上述交易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大股东将赔偿上市公司的相关损失”,构成控股股东的承诺。本函属于公司应通过中期报告及时披露的承诺,但直到2020年5月12日公司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关注函时才会披露。披露不及时,披露上述承诺时,承诺的具体内容、履行方式和时间、履行能力不明确。

京汉股份: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存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被出具监管措施

《监管办法》指出,湖北监管局决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向田汉发出警告信,并将其记录在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中。田汉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督促公司严格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查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京汉股份: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存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 被出具监管措施

韩晶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湖北证监局在决定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深刻反思公司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按要求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增强规范操作意识。 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来源:39科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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