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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和他的前妻有两个儿子,李佳和李毅,还有一个孙子小海。李和张再婚时,婚前的子女都是成年人,所以他们没有与对方的子女形成养育关系。婚后,李与张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不久,房子被李转让给孙子小海作为礼物,但它仍然被张使用。李死后,张知道房子已经转让了。

夫妻共同房产不能私自相赠(以案说法)

小海说,李佳和李毅知道并同意这件事。张认为该房屋是其与李婚姻关系中的共同财产,该赠与侵犯了其自身利益,因此起诉被告小海、第三人李佳、李毅,要求宣告该房屋赠与合同无效。

法官认为,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其效力首先应符合合同的构成要件。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时,如果不能取得完全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人的追认,处分行为应视为无效,赠与合同也应视为无效。在婚姻关系中,丈夫和妻子都分享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无论他们的份额如何。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房产不能私自相赠(以案说法)

具体到本案,涉案房屋系李与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双方没有明确协议的情况下,共有房地产的处置应得到所有共有人的同意。李未经张同意将该房屋赠与小海,事后又未得到张的追认,因此该房屋赠与合同无效。

夫妻共同房产不能私自相赠(以案说法)

法官建议,在日常生活中,父母捐赠孩子的房子和其他有价值的财产是很常见的。但是,为了减少今后发生法律纠纷的风险,不仅需要征得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同意,完成捐赠财产的交付和登记,还需要确保他们拥有处置捐赠标的物的全部权利,或者获得共有人的同意、批准或追认。否则,赠与合同很可能无效。

夫妻共同房产不能私自相赠(以案说法)

(记者张聪整理)

人民日报(2020年2月27日,第19版)

来源:39科技网

标题:夫妻共同房产不能私自相赠(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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