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代表大会后提出宪法修改问题,几乎成为中国的惯例。 从中央到法学界,新的宪法修正案正在酝酿中,第四次修宪前期的准备正式开始
新的修宪开始了
□本刊实习记者吴小亮/文
6月6日,小范围的高级专家会议在北京召开。 会议的主办者是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此时他的身份是刚成立的中央修宪集团团长。 与会者包括经济学家吴敬琏、法学家江平、应松年等,会议复印件是吴邦国代表在中央听取这些专家对修宪的意见。
在6月的都内,围绕改宪的活动和上海经济法律研究所在北京召开的专家讨论会,参加的专家学者们对改宪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各种迹象可以说表明新的宪法修正案正在准备中,或者第四次修宪前期的准备工作已经正式开始。
四部宪法,三次改宪
对现代民族国家来说,宪法是其根本大法,是国体和政府组织形式合法性的依据,是一个国家作出重要决定的规则之源。 宪法修改是进行一定的编纂以使宪法适应新的社会状况,是宪法保证其稳定性和应对社会变化的能力的重要手段。 因为这和宪法本身一样重要。
但是,宪法修改不是必然的,它决定了是否需要修改宪法,社会状况是否有很大的变化,以及是否有全社会和真正强烈的宪法修改需求。
1949年以来,中国颁布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四部宪法。 此外,1949年颁布了临时宪法性的《共同纲领》。
用宪法体现的价值和立法技术测定,在前三部宪法中,1954年宪法是最全面合理的。 1975年宪法是在“文革”的背景下制定的,制定过程本身问题很多,其中错误也很多。 1978年宪法与1975年宪法相比没有实质性的进步。
总体来看,现行的1982年宪法在这四部宪法中比较成熟。 当时,全社会包括执政党在内,对宪法的实际作用还不清楚,制宪者认识到必须为国家迅速发展的战术计划和政府的方法、手段制定一定的规则。 因为这项宪法全面来看并不宝贵。 但该宪法与中国后来制定的其他法律一样,具有侧重于实体规则、轻过程规则的弊端,实体规范包罗万象,几乎糜烂,但往往缺乏过程规范保证。 比如规定了人身自由的公民权利,但国务院的行政权和检察院、法院的司法权没有办理相应的保护手续。 而且,宪法中也加入了很多意识形态文件,完全不像宪政意义上的宪法。
1987年、1992年、1997年,中国共产党分别举办了13大、14大、15大,相应地中国分别在1988年、1993年、1999年进行了3次改宪。 党的代表大会后提出宪法修改问题几乎已成为惯例。
专家解释说,因为中国处于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时期,每次党的代表大会都会提出新的改革开放理论和方针政策。 根据我国宪法理论,宪法必须反映国家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经济、社会制度等方面的副本。 这是因为党的代表大会之后要编纂宪法。
在这三次宪法修改中,共产主义产生了19条宪法修正案,在一定程度上处理了1982年宪法和社会快速发展的矛盾。 但是,这也只是处理了一点必须处理的问题,没有触及一点体制上的深层次问题。
例如,1988年的修正第2条处理了土地采用权的合法性问题,从此土地采用权被正式许可流通,民间经济某种程度的合法性问题也被处理了,但还不彻底,只作为公共经济的补充。
1993年的修正案是邓小平1992年南巡讲话后的大修理,一共修改了9条,第一次宪法确定中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的初期阶段。 另一个重要成果是首次确定中国实施市场经济,消除关于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是否对立的疑问空。 因此,可以说这次修宪是为了解放市场,迅速发展而解放的。 这次修宪也与一定的选举制度有关,敏感的人可能会认为1993年修正案也是重新确认执政党和参政党友好合作关系的保证。
6年后的1999年修宪中增加了6条修正案。 把这次宪法修订、邓小平理论和法治国家建设的理念写进宪法,被认为是重大突破,同时进一步提出保护个人私营经济、集体经济,不再是“反革命”这一法律用语,而是完全把意识形态词汇驱逐出宪法,国际共同的
纵观三次修宪,可以说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没有必要隐瞒。 要建立历史上缺乏宪政实践经验的国家,历史修宪也有很多问题。 例如,声明式的副本很少,没有多少程序性规则。
修宪之争
随着时间的推移,也许在宪法中有无法应对现实社会的条文时,应该修改宪法,但现实情况往往并非如此。
宪法在特定情况下是否加入修正案,取决于宪法本身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是否确实具有最高权威,社会对宪法的态度是否得到切实尊重等许多因素。 以法学界为例,即使在以研究宪政为业的学者之间,对宪法修改的态度和看法也经常是五花八门。
有学者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比普通法律更具有稳定性、长期性、规范性和权威度,不应该频繁写,不应该写得太多。 宪法最重要的是不写那些副本,重要的是培养不能把宪法作为政治文件来处理的观念。
“宪法不能勤奋修改。 ”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江平元说。 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的周汉华教授也主张“释宪比修宪更重要”。 有必要设立承担宪法解释功能保障宪法实施的专门机构”。
有学者提出可以逐步渐进地、逐步地改编与宪法实际不一致的地方。 然后必须特别观察修改宪法的程序。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朝光教授认为修宪应该首先广泛,公开征求意见。 宪法是涉及各公民的事件,光向党内征求意见不能说是公开的。 其次应该加强法律规定的有提案权的部门的参与,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 以前传来的中央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接受的做法不一定是最好的做法。 “修宪一定要修宪,但应该看修宪的步骤。 通过修改宪法,促进宪政的迅速发展是宪法修改的最终目标。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全民参加的修宪成功了。 ”。 王朝之光强调。
国家行政学院的杜钢建教授也认为,既然宪法有背离现实的地方,就必须修改宪法。 为了简单地维持权威,请不要改变需要任何编辑的地方。
“三个代表”与私有财产的保护
回顾十年来的三次宪法修改,都与党的政策密切相关,及时反映党的政策的一些变化成为宪法修改的基本动因。 可以说根据党的政策进行宪法修改是我国宪法修改的基本模式。
具体到这次修宪之前,权威人士告诉《财经》,重要复印件很可能将“三代表”思想写入宪法,将“三代表”作为我们党的指导思想写入宪法。 这就像1999年宪法修正案把邓小平理论作为国家意识形态的一部分写在宪法序言中。
对此,专家和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这次改宪的专家小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认为“三个代表”是对党员的要求,是否应该写入宪法是值得商榷的。
关于在宪法中写入“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学术界迄今为止进行了讨论,包括经济学家吴敬琏在内的许多学者认为,“宪法”保护私有财产是不确定的,不利于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增长。 很多学者认为应该在宪法中写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进一步加强对私权的保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处蔡定剑指出,目前对公民财产侵犯最严重的表现是城市的拆迁和对农民的土地征用。 老百姓的房子说要拆除,而且给予极其不合理的补偿,取决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则,甚至是城市的拆除方法。 因此,为了提出私产入宪,防止国家权力对私产的侵害是最重要的。
吴敬琏教授也认为必须明确保护财产的权利作为基本宪法,根据宪法制定各种法律、行政法规乃至政策。 为了确定财产权受到保护,不受侵害,必须在宪法中规定,为了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只有同时有充分的事前补偿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征用。
中国前三项宪法修正案涉及财产权。 1988年第一宪法修正案在现在的宪法第11条中追加了第三项,“国家允许民间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迅速发展。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国家保护民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民营经济进行诱惑、监督和管理。 ”。 这项宪法修正案意味着国家第一次承认私有财产。
1993年宪法修正案正式宣布放弃计划经济体制,“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承认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经营的权利。 这次修宪后,市场经济迅速发展。
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为私有财产权提供了更可靠的合法性依据。 第16修正案提及“非公有制经济”,承认合法性,但限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范围内。 这项宪法修正案在承认私有财产权的合法性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但是,没有使用“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表现方法,没有直接参与私有化和私有制的定位。
今年3月,中国经济景气观测中心对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道”的扶轮集团和北京、上海、广州三大城市的700名市民进行了调查,结果有93.0%的回答者赞成修宪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只有7.0%的居民反对
纳入“人权”的概念
专家向《财经》明确指出,这次新宪法修改的另一个可能副本提出了人权问题,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宪法的基本。
在权利体系方面,现行宪法关于公民权利义务的列举比较完善。 现代几乎所有的权利概念(包括一些“新权利”)都在现在的宪法中被规定。 但是宪法还不确定尊重和保障人权。
事实上,人权概念有作为法定权利的公民权利所没有的优点。 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不仅可以保证宪法的根本,而且在立法和司法机关面临不同利益的权衡时,可以方便地做出有助于保护公民权利的解释。
其实,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报告说在年奋斗目标中,必须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 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宪法实施20周年的座谈会上也同样指出,中国宪法是中国公民基本权力和自由的有力保障。 “这意味着宪法将在人权方面进一步确定和加强。 ”。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杜钢建满怀希望地说。
江平教授还说,与公民权有关的文案很多,包括知情权、隐私权、接受公开审判的权利等,这些权利在现实生活中有时被忽视,同时缺乏确定的定义和保障,需要引起重视,如何 "宪法修改是否比较有效,完全取决于宪法本身. "
记者在采访中又发现了一个重要现象,专家学者们在讨论修改宪法的问题时,非常重视一如既往宪法中应该增加的实体权利规范,例如上述提到的知情权等,而且非常重视一些程序性的宪法规则。 杜刚建教授认为,宪法中应该增加人身保护的程序性规范,条文大致可以表达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基本权利。 根据法律的规定,除非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否则不得限制或剥夺。
关于私有财产权保护的程序性规范,杜刚建教授还认为应该增加各级立法机关征税权的权限,制定和通过各类税法的程序性规范。 例如,一部分税种的征收必须由选民公审才能具有法律效力等。 这些都是历史修改宪法过程中比较缺乏的专家的意见。
宪政意识新迅速发展
宪法是一个国家所有法律的母法,是最高权威,因此为了真正保证其权威度,必须对违反宪法行为采取符合认真法治精神的司法措施。 这是如何监督宪法的实施,设立违宪审查制度是这次宪法修改的重要议题。
根据中国的现行体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法律,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关系政府有权制定规则,具有立法职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限制地方性法规
这样巨大的规范体系是否与宪法相抵触,谁认定和解决违宪,是现实中亟待处理的问题。 比如国务院2001年制定的《出版管理条例》对公民出版的限制是否与宪法第35条确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示威自由》矛盾? 你怎么认定? ——在这方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但在明确和纠正宪法特别是违宪行为方面,缺乏充分的理论支持和制度安排。
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处蔡定剑介绍,1982年起草现行宪法时,有关人员提出成立宪法委员会。 1990年、1991年起草监督法时,也有人建议成立宪法委员会。 但是,这个提案没有提高日程的理由之一是对宪法委员会的要求太高,当时不现实。
“我们现在急需处理的是司法的高度不统一和各自的政治问题。 ”。 蔡定剑指出。 他认为,处理法律实施中发生的违宪和法律法规冲突问题是一个专门的机构。 具体来说,可以考虑在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置专业委员会这样的机构,第一是法律专家为其成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赋予一定的权力,解释宪法,发现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通知有关机构取消,执行给常务委员会 “慢慢地,制度成熟,”他说
“宪法委员会存在空之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会之外,这两个部门联合组成一个独立的宪法委员会,可以监督宪法的实施和审查以纠正违宪。 ”。 国家行政学院杜钢建提出了自己的设想。
在王朝光教授看来,成立宪法委员会是可能的。 他建议将这个机构设在人民代表大会上,不要扩大规模,但必须拆除和审查第一部法律。 “我们以前成立了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具体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但参加了很多问题的讨论。 这个模式值得参考。 ’”
有些学者认为应该建立宪法法院,不属于任何机构。 还有学者建议建立司法审查制度。 这是司法机关,特别是最高司法机关行使司法审查权。
意见不一,但在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方面,各方达成了尊重宪法权威、迅速建立宪法监督、违宪审查制度的协议。
面对宪政意识的觉醒,走宪政之路是必然的选择。 但是,宪政在中国逐渐实现的途径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江平教授感慨万千,系统地说:“只要每改宪前进一步,就好了。” _
【资料】
宪法修正的程序和程序
我国现行宪法六十四条的规定:宪法修改动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提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得到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才能最终批准通过。
我国历史性的改宪,都是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审定,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几乎通过改宪的初步意见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其间,召开座谈会,征求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无党派代表及专家学者的意见。 这次修宪基本沿袭了以前的方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担任修宪指导小组组长。 宪法修正案由中央组织草拟、编纂,然后择期将宪法修正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
来源:39科技网
标题:【时讯】我国新一轮修宪启动 吴邦国任中央修宪小组组长
地址:http://www.53kjxw.com//sbxw/15385.html